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云二电站)
时间:2022-08-16 14:58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30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云二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13750819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美莲

     址:德化县雷峰镇荐解村

    你单位(德化县云二电站),位于德化县雷峰镇荐解村,为引水式发电站,装机容量630KW,于2003年办理环评手续(德环审〔2003〕82号),2009年5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德环验〔2009〕34号),核定生态下泄流量为0.056立方米/秒,生态下泄设施采用排砂闸设施改造泄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实际生态下泄流量情况与上传至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不符。且你单位2022年1月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为73.75%,未达到《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中80%的考核要求,我局已于2022年2月16日向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2〕3号),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美莲已于2022年2月1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证据:

    1. 2022年5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 2022年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2〕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3.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数据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4.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13750819)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你单位提供的发电费用清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你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美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2022年8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17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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