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尊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29C5673
法定代表人:周求兴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1418
你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土石方、体育场地设施等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分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分包建设的位于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霞田片区的德化县文化馆、青少年宫(含科技展厅、工人活动功能厅)项目孔桩施工中产生的灰白色浑浊状废水通过水沟进入下水管道后至丁溪入河排污口排放,根据《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32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SS为3420mg/L、CODcr为18mg/L、NH3-N为0.072mg/L, 其中SS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SS≤7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32号)。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公司规模。
6、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7、2022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2〕43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11月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24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叁万叁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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