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市尊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10:44 浏览量:
     

    德环责改〔20224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州市尊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29C5673

    法定代表人:周求兴

     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1418

    经调查,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分包建设位于德化县龙浔镇丁霞田片区的德化县文化馆、青少年宫(含科技展厅、工人活动功能厅)项目,孔桩施工中产生的灰白色浑浊状废水通过水沟进入下水管道后至丁溪入河排污口排放,根据《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32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SS3420mg/LCODcr18mg/LNH3-N为0.072mg/L, 其中SS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SS≤70mg/L,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32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污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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