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格莱美酒吧)
时间:2022-03-17 10:43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8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格莱美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8RGM9T88

    法定代表人:林传海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金凤街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2022年1月27日22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南侧消防通道处风机噪声明显,东侧低频噪声明显,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噪声监测。你单位所处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为50 dB(A)。2022年2月11日,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噪声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声01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南侧界外1米噪声测量值为59dB(A),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12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2216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8RGM9T88)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7.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0223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3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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