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0 15:23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9381566F

    法定代表人:郑成全

     址: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

     

        你公司位于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主要从事陶瓷生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原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德环审〔2011〕第225号)2012年4月13日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德环验〔2012〕第16号)排污登记编号:91350526759381566F001W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1年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厂区南侧大楼二楼生产车间隧道窑正在进行烤花作业,烤花作业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顶楼天台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环保吸附箱箱门,发现该箱内无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9381566F)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事项和时限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成全和受委托人陈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1〕第225号)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德环验〔2012〕第16号)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26759381566F001W)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759381566F)复印件一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7.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12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2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零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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