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方晟包装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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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2〕1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方晟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8TG5JJ5U
法定代表人:郑友德
地 址: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珍珠棉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年12月2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26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决定:1、行政命令: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行政处罚:根据调查人员采集的证据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结合我局近两年行政处罚案件清单(当事人属初犯),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进行裁量(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即处罚款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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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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