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佳德源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5 16:16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5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佳德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GYFH9X

    法定代表人张利灿

     址: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新寨19号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名称为“陶瓷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水泥工艺品、水晶球工艺品生产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德环审〔2019〕173 号),2019年9月,你单位自行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6MA32GYFH9X001X),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陶瓷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水泥工艺品、水晶球工艺品生产项目”厂房三层水泥工艺品生产线喷漆工序、四层树脂工艺品生产线搅浆、注浆、抽真空工序生产作业区域未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12月2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122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GYFH9X)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陶瓷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水泥工艺品、水晶球工艺品生产项目)(德环审〔2019〕173 号)部分复印件一份、《陶瓷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水泥工艺品、水晶球工艺品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26MA32GYFH9X001X),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及污染防治要求;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59345180X9)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315304252A)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1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22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