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 闽泉环罚〔2020〕418号)
时间:2020-11-10 15:38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04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73521040

    法定代表人:苏端阳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云路33

    你公司主要从事陶瓷生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于2003821日通过我局审批,建设项目于2011812日经我局竣工环保验收,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67573521040001X。根据你公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要求,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直接排放标准(CODCr60mg/LNH3-N5.0mg/LSS60mg/LpH值(无量纲)69);又根据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至20121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所以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CODCr50mg/LNH3-N3.0mg/LSS50mg/LpH值(无量纲)6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08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管理人员苏爱珠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在其陪同下检查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相关手续等。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沉淀池排放口排放白色浑浊废水,执法人员当场于生产废水沉淀池排放口采集水样2瓶,并在你公司管理人员苏爱珠的签字确认下,对采集的水样进行封存。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0〕水1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沉淀池排放废水NH3-N浓度为0.284mg/LSS浓度为185mg/LpH值(无量纲)7.96,其中悬浮物(SS)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SS50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德环审〔2003〕第12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德环验〔2011〕第7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913505267573521040001X)、《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0〕水19号)、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73521040)、福建省德化县富盛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端阳及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苏爱珠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0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8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保罚告〔20207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缴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本机关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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