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发布旅游市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3-31 17:34 浏览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开展辖区内旅行社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以下简称该旅行社)存在组织开展出境旅游活动而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行为。该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为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却先后招徕旅游者为其提供前往港澳、金门等地区的出境旅游服务。上述旅游活动均属“出境旅游”范畴,已超出其许可范围,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

      二违法性质及法律依据

      经查明,该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977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典型意义

      该案的依法查处,一方面有效警示辖区旅游经营者严格恪守资质许可范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压实企业守法经营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游客增强安全出行意识,出境旅游时审慎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办理对净化德化县旅游市场环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提升文旅市场治理水平、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普法教育作用,为持续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文旅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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