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德化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6 10:16 浏览量: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德化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2.适用范围:城区(德化县市政公用行业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内的保租房的规划、建设、供应、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房源筹集 

  1.户型设计要求 :保租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户型配比不高于2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租房。 

  2.筹集渠道 :①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或单列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的房源;②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和长期租赁的社会房源;③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④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的房源;⑤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改造)的房源;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的房源;⑦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各级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宿舍等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⑧经政府批准由其他房屋纳入保租房使用、管理的房源;⑨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三、认定审批

  保租房项目准入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工作机制,纳入保租房年度计划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

  1.基本要求:①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可以为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②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③涉及共有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书面意见;④利用闲置低效房屋改建的保租房项目规模一般不低于10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⑤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运营通过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应符合保租房户型面积要求、相对集中且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20套(间),持有房源的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⑥项目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

  2.认定流程:①项目运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申请资料;②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对申请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到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租办”);③县保租办每月将各乡镇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等汇总上报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取得一致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保租办出具《德化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同时抄送县财政、发改、税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四、建设管理

  保租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县保租办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督促指导项目运营主体将房源信息录入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并及时进行房源审核确认。

  五、产权管理

  新建保租房产权实行整体确权,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认定期限内,保租房项目需整体转让、主要投资人转让股权或抵押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抵押权人)共同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抄报县保租办。转让后保租房项目的使用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企业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建的保租房不得单独转让。

  六、运营管理

  运营主体应制定项目具体运营管理办法,并按照运营管理办法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进行配租。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租房等各种方式在城区拥有住房的,要主动向运营主体申请退租。

  保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七、退出管理

  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及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项目,在认定期限届满后可申请退出保租房清单。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集体土地、产业园区用地建设的保租房,不得退出保租房清单。项目退出保租房清单后,运营主体不再享受保租房相关优惠政策,不得再以保租房名义经营项目。

  八、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

  1.租赁对象:主要为在城区工作生活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2.准入条件:①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须提供身份证;②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在城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授权核查书;③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公租房政策;④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等政策;⑤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3.申请审核:申请人通过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申请,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须通过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申请人资格审核配租。

  九、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执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租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

  十、监督管理

  保租房由运营主体自行管理,运营管理接受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监督。县保租办应加强保租房运营动态监管,每年对辖区内保租房项目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每年对承租保租房的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

  十一、规定有效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小苏         联系电话:0595-2358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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