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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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2 |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
原条款1.1.2,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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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注4) |
原条款1.1.3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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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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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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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
原条款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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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6 |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
原条款1.2.2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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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3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二十一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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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4 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新增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9 |
1.2.5 施工企业未按《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进场材料报审的,每一批次记2分。 |
新增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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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2.6桩基础分项、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及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规定应进行验收的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原条款1.2.5条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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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7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的,记5分;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5) |
新增。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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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8施工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记5分;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6) |
新增。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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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2.9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
原条款1.2.7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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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2.10 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份记1分。 |
新增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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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2.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
原条款1.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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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7 |
1.2.13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 |
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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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2.14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通过监控设备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的,每少一次记3分;有实施检查但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却未发现或项目部未整改到位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或一台施工电梯(塔吊)记1分: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不符合要求,或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或逃生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的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或者施工电梯、塔吊标准节开裂锈蚀、螺栓缺失,或者超过6层未安装施工电梯、外架拆除前拆除塔吊。 |
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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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
原条款2.1.1条修,GB50202-2002第4.1.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20 |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原条款2.1.2条修,GB50202-2002第4.1.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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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1.3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
原条款2.1.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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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原条款2.1.4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三款对应JGJ106-2014第3.3.4~3.3.8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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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0分。 |
原条款2.1.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24 |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
原条款2.1.6条修,JGJ94-2008第9.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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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1.7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10分。 |
原条款2.1.7条修,GB50204-2015第7.4.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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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1.8灌注桩砼试块留置。砼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少一组记3分。 |
新增,JGJ94-2008第6.2.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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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1.9 灌注桩钢筋笼安装。灌注桩钢筋笼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3分;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3分;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3分;钢筋笼长度负偏差达15cm及以上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5分。 |
新增,JGJ94-2008第6.2.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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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1.10灌注桩桩底清孔质量。桩底清孔质量(沉渣厚度等)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桩底无清孔记录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分。 |
新增,JGJ94-2008第6.3.9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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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1.11灌注桩钢筋、水泥使用。钢筋、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钢筋、水泥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
新增,GB50300-2013第3.0.3条,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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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12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10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原条款2.1.8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14第3.5.1条,第三款对应JGJ106-2014第3.3.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31 |
2.1.13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分。天然地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
原条款2.1.9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附录A.2.6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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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2主体结构工程 |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选用及结构质式。结构工程所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每发现一起记10分。 |
新增,GB50300-2013第3.0.3条,打*的条款,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经理重复出现时,每重复一次记Mi3分,有限期一年(下同)。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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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
原条款2.2.1条修,GB50300-2013第3.0.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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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2.3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
原条款2.2.2条,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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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主体结构工程 |
2.2.4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检验频率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沿海市、县的检测批次按JGJ/T322规定每个配合比不少于一次,山区市、县每个工程在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每少一批次记3分。 |
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36 |
2.2.5样品(试件)取样(抽取)。钢筋接头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或砼试件未在浇筑地点抽取,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样品(试件)取样(抽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组样品(试件)记3分。 |
新增,GB50204-2015第5.4.2条、第7.4.1条、第C.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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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2.6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少一组记1分。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 |
新增,GB50204-2015第7.4.1条、第C.0.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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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2.7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
原条款2.2.3条,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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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2.8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原条款2.2.4条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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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2.9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
原条款2.2.5条,GB50205-2001第6.3.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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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0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
原条款2.2.6条,GB50204-2015第5.5.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42 |
2.2.11钢筋安装。框架梁(基础梁)或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分。 |
原条款2.2.7条修,GB50204-2015第5.5.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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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2.12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道箍筋记1分,肢数不满足要求的,每2个箍筋记1分。 |
原条款2.2.8条修,GB50204-2015第5.5.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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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2.13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框架柱每发现1根记1分,剪力墙每发现3根记1,同一片剪力墙最多记3分。 |
原条款2.2.9条修,GB50204-2015第5.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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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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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4钢筋连接。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规格记3分;主要受力构件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1分。 |
新增,GB50204-2015第5.4.1条、第5.4.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46 |
2.2.15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
原条款2.2.10条,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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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2.16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楼层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分。 |
原条款2.2.11条修,GB50666-2011第8.5.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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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7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楼层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1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注7) |
原条款2.2.12条修,GB50204-2015第8.2.1条、8.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4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8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个楼层记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楼层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剪力墙连梁)现浇混凝土振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记8分。 |
原条款2.2.13条修,GB50204-2015第8.1.1条、8.2.1条,GB50666-2011第8.9.4条。主管部门发现现浇混凝土振捣不到位且未按本条款要求处理的,应责令按本条款要求改正。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5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9现浇混凝土离析。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现浇混凝土出现离析且未按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记8分。 |
新增,GB50666-2011第8.3.6条。主管部门发现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离析且未按本条款要求处理的,应责令按本条款要求改正。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51 |
2.2.20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关于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测实量现场标示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4号)要求实施实测实量现场标示的,每次记5分,实测实量弄虚作假的,每发现3个构件记3分;框架柱、剪力墙垂直度偏差或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3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分。 |
原条款2.2.14条修,GB50204-2015第8.3.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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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2.21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 |
原条款2.2.15条,GB50204-2015第7.4.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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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22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10分;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当出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第7.0.4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法按批评定时,每出现一个构件或节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记3分,每个检验批最多记12分。 |
原条款2.2.16条修,GB50204-2015第7.4.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54 |
2.2.23砌体工程。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连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砌体、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后置钢筋埋设不牢固或埋设钢筋数量、规格或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分。 |
原条款2.2.17条修,12G614-1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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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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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2.24砌体工程。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瞎缝或假缝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原条款2.2.18修,GB50203-2011第9.3.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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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2.25砌体工程。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固,或拉结筋设置数量及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分。 |
原条款2.2.19条,GB50203-2011第9.2.2条、9.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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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2.26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原条款2.2.20条,GB50330-2013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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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2.27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原条款2.2.21条,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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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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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主要使用功能 |
2.3.1*住宅工程防渗漏节点做法。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未按《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闽建科〔2018〕4号)要求做企口型止水带,或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楼板管道未预埋成品止水节,或出屋面管道未预埋成品止水节,或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未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未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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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60 |
2.3.2渗漏水。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防水工程以及外墙(外窗)工程施工完毕后出现渗漏水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2.3.1条修,GB50207-2012第3.0.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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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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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3.3防开裂。现浇混凝土楼板未使用土工布、塑料薄膜等材料进行保湿覆盖养护的,记3分。 |
新增,GB50666-2011第8.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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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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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3.4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根记3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段记3分;栏杆(栏板)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2.3.2条修,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368-2005第5.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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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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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3.5幕墙工程。幕墙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后置埋件未做现场拉拔强度检测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个记1分;按要求做四性检测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结构胶或密封胶未按要求复验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立柱和横梁材料的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或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角码与预埋件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原条款2.3.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三对应GB50210-2001第9.1.2条、第四款、第五、第六、第七款分别对应GB50210-2001第9.1.3条、9.1.9条、9.1.13条、9.1.1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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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主要使用功能 |
2.3.6外窗。外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及永久性标识,或外窗采用的玻璃品种、规格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批次记5分。 |
新增,DBJ13-255-2016第9.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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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65 |
2.3.7外窗现场检验。外窗安装后未按要求进行现场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验的,每少1组记5分。 |
新增,DBJ13-255-2016第9.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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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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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4安装工程 |
2.4.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2.4.1条,GB50303-2015第3.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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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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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4.2接地装置。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或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或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2.4.2修,GB50303-2015第3.1.7、10.1.1、11.1.1、1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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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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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4.3 导线敷设。塑料护套线未进行穿管保护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303-2015第1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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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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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4.4 灯具安装。灯具安装不牢固,或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采用木楔、尼龙塞、塑料赛固定的,或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未按规定进行载荷强度试验的,每发现一盏灯记1分。 |
新增,GB50303-2015第18.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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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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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安装工程 |
2.4.5 插座接线。插座接线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个记1分。 |
新增,GB50303-2015第20.1.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71 |
2.4.6 防雷施工。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未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的,或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303-2015第24.1.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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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4.7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2.4.3条,GB50242-2002第3.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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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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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4.8 地下室穿墙管道。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采取防水措施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242-2002第3.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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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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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2.4.9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分。 |
原条款2.4.4条,GB50243-2016第3.0.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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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2.4.10 柔性短管材料。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未采用不燃材料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243-2016第5.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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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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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安装工程 |
2.4.11 风管安装。风管穿越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未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或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未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243-2016第6.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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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77 |
2.4.12 风管安装。风管内穿越其他管线的,或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243-2016第6.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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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2.4.13 通风机安装。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未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243-2016第7.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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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2.4.14 管道安装。并联水泵的出口管道进入总管未采用顺水流斜向插接(夹角不应大于60°)的连接形式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GB50243-2016第9.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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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3.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81 |
3.1.2 坑边堆载。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每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原条款3.1.2条,JGJ120-2012第8.1.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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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3 截排水措施。未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
新增,JGJ120-2012第8.1.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83 |
3.1.4 基坑巡查。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未按规范要求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的,记3分。 |
新增,JGJ120-2012第8.2.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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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3.1.5报警处理。出现报警时未按报警要求对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的,记5分。 |
新增,GB50497-2009第8.0.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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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3.1.6 上下通道。基坑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扣3分。 |
新增,JGJ59-2011第3.11.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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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3.2建筑边坡 |
3.2.1支护形式。临近建筑物或施工通道的高边坡支护尚未施工完毕就进入工程项目实体施工的,记3分;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 |
原条款3.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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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3.2.2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原条款3.2.2条,GB50330-2013第18.1.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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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3.2.3施工排水。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截、排水措施的,记3分。 |
原条款3.2.3条,GB50330-2013第16.1.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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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5分。 |
原条款3.3.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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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3.2原材料。模板支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5根记5分;可调托座螺杆外径或支托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5根(处)记5分。 |
新增,第1、2款GB51210-2016第4.0.1、4.0.7条,第3款JGJ130-2011第3.4.1、3.4.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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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3主次龙骨设置。同一楼层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框架柱或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全部主龙骨或全部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
新增,GB50204-2015第4.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92 |
3.3.4 扣件扭力矩。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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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3.3.5 铝合金模板支架。铝合金模板支撑体系单立杆支撑技术的最大允许支撑高度超过3m的,记3分;可调钢支撑等支架底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底座或预埋螺栓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可调钢支撑等支架立杆的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 |
新增,DBJ/T13-236-2016第1.0.3条,JGJ386-2016第5.5.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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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3.3.6 立柱。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 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范或规定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原条款3.3.3条,JGJ162-2008第6.1.9条、闽建质安监总〔2014〕 166号文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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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7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超过1.5米的,每发现一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原条款3.3.4条,JGJ162-2008第6.1.9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96 |
3.3.8基础。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没有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记15分。 |
原条款3.3.5条,GB50666-2011第4.4.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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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3.3.9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记3分。 |
新增,JGJ59-2011第3.1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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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3.4作业脚手架 |
3.4.1使用淘汰产品。作业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分。 |
原条款3.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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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3.4.2原材料。脚手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5根记5分。 |
新增,第1款GB51210-2016第4.0.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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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3.4.3 扣件扭力矩。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的,每发现1个记1分;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发生破坏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新增,JGJ130-2011第7.3.11条,第2款 JGJ130-2011第3.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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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分。 |
原条款3.4.2修,JGJ202-2010第7.0.3条、7.0.6条、7.0.9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02 |
3.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采用防坠落、防倾覆和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的,记5分。 |
新增,JGJ202-2010第4.5.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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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3.4.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架体高度大于5倍楼层高的,记5分;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的1/2,记5分;架体的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2/5或大于6m,记5分。 |
新增,JGJ202-2010第4.4.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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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3.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墙支座。未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一道附墙支座的,记3分;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墙支座固定的,记3分。 |
新增,JGJ202-2010第4.4.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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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3.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物料平台。物料平台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的,记3分。 |
新增,JGJ202-2010第4.4.10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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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3.4.9 特殊工种。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1分。 |
原条款3.4.3条,JGJ130-2011第9.0.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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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3.4.10 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分。 |
原条款3.4.4条,JGJ130-2011第8.2.1条、8.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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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3.4.11 架体搭设。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原条款3.4.5条,JGJ130-2011第6.3.5条、6.2.3条、6.6.5条、6.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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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12 连墙件及扫地杆。连墙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数量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2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原条款3.4.6条,JGJ130-2011第6.4.1条、6.4.4条、6.3.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10 |
3.4.13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分;剪刀撑斜杆未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或立杆上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原条款3.4.7条,JGJ130-2011第6.6.3条,JGJ202-2010第4.4.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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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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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3.4.14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原条款3.4.8条,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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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3.4.15 拆除。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经理审批的,记3分;架体上下同时拆除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件未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即提早拆除的,每发现一起扣15分;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的,每发现一起扣15分。 |
原条款3.4.9条,JGJ130-2011第7.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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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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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3.4.16 安全要求。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或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新增,GB51210-2016第11.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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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1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原条款3.5.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15 |
3.5.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
新增,DBJ/T13-67-2010,第9.1.7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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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3.5.3特殊工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原条款3.5.2条,JGJ33-2012第2.0.1条,JGJ196-2010第4.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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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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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3.5.4安拆作业。塔吊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5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5分。 |
原条款3.5.3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JGJ196-2010第2.0.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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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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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3.5.5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原条款3.5.4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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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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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3.5.6安拆方案和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
原条款3.5.5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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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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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原条款3.5.6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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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121 |
3.5.8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3.5.7条,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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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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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3.5.9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原条款3.5.8条,JGJ33-2012第4.1.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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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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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3.5.10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原条款3.5.9条,JGJ33-2012第4.4.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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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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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3.5.11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原条款3.5.10条,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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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3.5.12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
原条款3.5.11条,JGJ33-2012第4.4.1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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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3.5.13起升机构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
新增。JGJ196-2010第2.0.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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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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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1 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原条款3.6.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28 |
3.6.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主肢表面局部出现明显凹坑及连接螺栓套部位出现凹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
新增,DBJ/T13-67-2010,第9.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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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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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3.6.3 安装使用。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分。 |
原条款3.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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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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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3.6.4特殊工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认证司机开完机后交由无证人员操作的,记5分。 |
原条款3.6.3条,JGJ33-2012第2.0.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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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3.6.5 安拆作业。施工升降机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5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5分。 |
原条款3.6.4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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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3.6.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原条款3.6.5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215-2010第5.3.1条、5.3.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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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原条款3.6.6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34 |
3.6.8安拆方案和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
原条款3.6.7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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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3.6.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原条款3.6.8条,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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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3.6.10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分;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分;超载控制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原条款3.6.9修,JGJ33-2012第4.1.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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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3.6.11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原条款3.6.10条,JGJ33-2012第4.9.10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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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3.6.12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分。 |
原条款3.6.11条,DBJ/T13-67-2010第9.2.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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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3.6.13 安全防护门。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原条款3.6.12条,JGJ215-2010第5.2.2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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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3.6.14 配重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
新增。JGJ215-2010第5.2.3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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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1安全装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3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的,每台记3分。 |
原条款3.7.1条,GJ59-2011第3.10.3条、JGJ202-2010第5.5.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42 |
3.7.2 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每台记3分。 |
原条款3.7.2条,JGJ202-2010第5.4.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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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3.7.3作业人员。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交底签字的,每人记2分。 |
原条款3.7.3条JGJ202-2010第5.5.8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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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3.7.4检测验收。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经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记3分。 |
原条款3.7.4条JGJ202-2010第8.2.1条、8.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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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3.7.5 配重件使用。配重件未稳定可靠的安装在配重架上的,或没有防止配重件随意移动的措施的,或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它代替物的,或配重件重量不符合设计设计规定的,每台记5分。 |
新增,JGJ202-2010第5.4.10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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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3.7.6 吊篮使用。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或采用吊篮运送物料的,或超载运行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新增,JGJ202-2010第5.5.7、5.5.10、5.5.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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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分。 |
原条款3.8.1条,JGJ46-2005第1.0.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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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3.8.2用电设备。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原条款3.8.2条,JGJ46-2005第9.1.1条、8.1.3条、8.2.10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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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3.8.3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分。 |
原条款3.8.3条,JGJ46-2005第8.2.5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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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4 外电防护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且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记3分。 |
新增,JGJ46-2005第4.1.2、4.1.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51 |
3.8.5 线路敷设。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未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JGJ46-2005第8.1.16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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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3.9高处作业 |
3.9.1外架密目式安全立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立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分;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达不到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的,记3分。 |
原条款3.9.1修,JGJ80-2016第8.1.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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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3.9.2洞口作业。洞口作业防坠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原3.9.2条款拆分,JGJ80-2016第4.2.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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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3.9.3 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等临边作业处未做防护的,或外架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少1处记1分。 |
原条款3.9.3条修,第一款JGJ80-2016第4.1.1条,第二款GB51210-2016第8.2.8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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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3.9.4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1人记1分。 |
原条款3.9.4条,JGJ184-2009第2.0.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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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3.9.5 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原条款3.9.2条拆分,JGJ80-2016第7.2.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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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3.9.6电梯井。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的,或电梯井道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新增,JGJ80-2016第4.2.2、4.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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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3.9.7 悬挑式操作平台。未按规定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记3分。 |
新增,JGJ80-2016第6.4.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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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0建筑机械及吊装作业(不包括施工升降机和塔吊) |
3.10.1 机械设备使用。将机械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或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内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新增,JGJ33-2012第2.0.7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60 |
3.10.2 维修保养。未按机械设备有关规定做好机械保养维修工作的,每发现一台记3分。 |
新增,JGJ33-2012第2.0.8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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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3.10.3 焊接作业。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记3分。 |
新增,JGJ33-2012第12.1.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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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3.10.4起重机。履带式、汽车或轮胎式起重机未在平坦坚实的场地起吊使用,或与沟渠、基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新增,JGJ33-2012第4.2.1、4.3.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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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3.10.5钢丝绳。起重机钢丝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的,每发现一台记3分。 |
新增,JGJ59-2011第3.18.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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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3.10.6桩工机械。桩机作业和行走时,地面的平整度与坚实度或承载力不满足设备要求的,记3分。 |
新增,JGJ33-2012第7.1.3、7.1.20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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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3.10.7圆盘锯使用。木工圆踞机上的旋转锯片未设置防护罩的,记1分。 |
新增,JGJ33-2012第10.3.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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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3.10.8土方机械。土石方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每人记3分。 |
新增。JGJ33-2012第5.1.10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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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0建筑机械及吊装作业(不包括施工升降机和塔吊) |
3.10.9构件固定。吊装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或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准备解除临时固定措施前,未完成永久固定并经检查无误就解除临时固定措施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新增。JGJ276-2012第3.0.19条、3.0.23。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68 |
3.10.10吊装作业。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未经计算确定,或吊索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的,记3。 |
新增,JGJ276-2012第3.0.7、第4.2.1、4.3.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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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3.10.11 吊装作业。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的,或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
新增,JGJ276-2012第3.0.18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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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分。 |
原条款4.1.1条,JGJ59-2011第3.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71 |
4.1.2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一项的记3分。 |
原条款4.1.2条,JGJ59-2011第3.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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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分。 |
原条款4.1.3条,JGJ59-2011第3.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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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分。 |
原条款4.2.1条,GB50720-2011第5.2.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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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记5分。 |
原条款4.2.2条,JGJ59-2011第3.2.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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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分。 |
原条款4.2.3条,GB50720-2011第4.2.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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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4.2.4 消防水枪配备。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的,记3分。 |
原条款4.2.4条,GB50720-2011第5.3.13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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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四、文明施工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5食堂。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未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加装燃气报警装置的,或燃气供气单位无相应供气资质的,记3分。 |
新增,JGJ146-2013第5.1.14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178 |
4.2.6 食堂。食堂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炊事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记3分。 |
新增,JGJ146-2013第5.2.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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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4.3环境卫生 |
4.3.1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5分。 |
原条款4.3.1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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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4.3.2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5分。 |
原条款4.3.2条 |
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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