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德化县工信商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3-11-16 16:24 浏览量:
     
    附件2:
    德化县工信商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责任股室 市场主体类别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每次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01 商贸流通管理股 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随机抽查 5%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2 商贸流通管理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省、市级备案在德化县经营的和在县级备案的) 1.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后,是否在30日内备案;
    2.告知购卡人协议情况,存留购卡人信息情况,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发票情况;
    3.“限额发行”情况,退卡服务情况,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4.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情况。
        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随机抽查 20%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3 商贸流通管理股 成品油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资质,即是否具备经营条件。
    2.成品油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即检查是否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购销票据、制度制定、油品升级等。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下放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德委办〔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二款: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原油成品油流通等特殊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
    随机抽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5%;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20%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4 商贸流通管理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已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2.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4.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是否向备案机关申报作废和补发;
    5.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是否立即主动报告备案机关,并上缴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529号 )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分工,负责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已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定期查询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变动情况并作相应调整;
        (三)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备案制度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备案机关申报作废和补发;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机关,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备案机关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随机抽查 10%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5 商贸流通管理股 家庭服务业 1.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是否予妥善处理;                   3.按要求提供及报送经营档案信息;             4.是否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5.是否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随机抽查 10%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6 对外经贸股 外商投资企业 1.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2.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4.是否在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5.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6.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7.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机抽查 5%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7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1.是否履行备案手续;2.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将二手车交易情况录入商务部二手车交易系统平台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四、(三)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外经贸、工商、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加强监督和引导。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搞好服务。
    随机抽查 5%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8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 1.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经销商是否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3.售后服务商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4.经销商是否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随机抽查 5%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09 商贸流通管理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3.是否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5.是否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随机抽查 20% 2次/年(对被举报的或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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