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盖德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8-14 09:07:00

盖德镇人民政府,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

《盖德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附后)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盖德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做好盖德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兴泉铁路德化站点、站前广场、陶瓷文化古镇、省道310线诗墩至盖德(火车站)路段、安置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迁建等)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确保盖德片区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的实际,妥善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本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稳定”的原则,确保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5.《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6.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盖德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和安置地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废弃土石方点的征地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两监督”

1.六公开 

(1)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公开;

(2)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的房屋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物和土地情况公开;

(4)安置地的地段、坐落、面积公开;

(5)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择安置地(房)顺序号公开;

(6)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常住户口情况及房屋搬迁过渡情况公开。

2.两监督

(1)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

第五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范围、期限

1.土地和房屋征收单位为德化县土地收储中心。

2.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盖德镇人民政府。

3.征收范围:盖德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征收范围包括兴泉铁路德化站点、站前广场、陶瓷文化古镇、省道310线诗墩至盖德(火车站)路段、安置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迁建等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盖德镇的土地、房屋和企业厂房等。

4.征地、房屋拆迁期限以公告为准。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征迁工作组的职责任务

1.各有关征收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盖德片区开发建设各项目的协调、组织,与盖德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各征迁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服务,确保建设用地需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精神,本片区开发建设安征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责任包干、限期完成”原则。

3.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需动迁的电力、供排水、通信、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

4.盖德镇主要领导为项目安征迁工作第一负责人,同时抽调品德端正、作风扎实、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强有力工作班子,确保顺利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要设立安征迁款项专户,及时做好补偿款的发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无障碍”施工。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第七条  私人住宅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地安置等三种方式。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地安置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结合货币补偿方式,选择安置地安置的不能结合货币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续的认定: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2.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盖德片区历史事实,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可视为完全产权:

(1)持有解放前相关契证的房屋;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前,原规划区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原规划区外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山杂地上按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

(5)持有2002年12月31日前县土地清查完成凭据(包括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原件)的房屋;

(6)因县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拆迁安置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

3.征收被抵押的房屋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4.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前,征收人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5.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的,可按表一办法处理:

表一

无法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处理办法

 

无审批手续的

土地手续和建筑手续合法审批,但超时间违法建设的

土地手续合法、建筑物部分不合法

土地手续经镇政府审核,但未经县批准

“土改”至1982.4.30

按100%补偿

按合法确认

   

1982.5.1-1986.12.31

按50%补偿

按95%补偿

按50%补偿

按70%补偿

(大队已审核)

1987.1.1-1996.4.1

按35%补偿

按90%补偿

按35%补偿

按50%补偿

城关中心区38平方公里以内

1996.4.2-

2000.7.21

按15%补偿

按85%补偿

按15%补偿

按40%补偿

城关中心区38平方公里以外

1996.4.2-

2004.11.29

按15%补偿

按85%补偿

按15%补偿

按40%补偿

城关中心区38平方公里以内2000年7月21日以后建设的不予安置补偿

备注:1.处理基本原则:

①合法建筑的补偿从优,违法的从严;

②2000年7月21日后违法的从严,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灵活处理;

2.以上处理办法中除合法确认外一概不享受任何奖励;

3.1982年5月1日为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时间;

4.1987年1月1日为《土地管理法》实施开始时间;

5.1996年4月2日为我县违法用地大清理截至时间;

6.2000年7月21日为我县停止审批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住宅的时间;

7.2004年11月29日为《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实施时间。

(三)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筑物不安排安置用地,具体补偿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表

项目

计算单位

单价(元)

说明

煤、柴、草间及其它构筑物

平方米

150

混凝土结构

100

砖木结构

80

主架机砖(空心砖)、屋面铁皮

50

主架机砖(空心砖)、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30

主架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厕所(室外)

平方米

30-150

土木100元/ m2、砖木120元/ m2、砖混150元/ m2、水泥瓦60元/ m2、油毡30元/ m2 

凤楼、阁楼、

屋面梯间

平方米

30-150

土木100元/ m2、砖木120元/ m2、砖混150元/ m2、水泥瓦60元/ m2、油毡30元/ m2 

水井、水塔、

三化池、搅土池

立方米

200

 

机井

1200-3000

 

围墙

立方米

20--120

砖体120元/m3、石体100元/ m3、土石混50元/ m3、土20元/ m3 

沼气池

立方米

600-1200

达标的1200元/ m3、不达标的600元/ m3 

庭埕(指围墙内)

平方米

10-30

土埕10元/ m2,砖埕20元/ m2,水泥埕、石埕30元/ m2 

水池

80

 

瓦窑、烘菇房

1000

 

土洞

300

 

柴火灶

230

 

集成组合灶

250

 

鸡舍

平方米

35

 

电话移机

158

包括宽带迁移费

空调移机

150

 

花坛

平方米

25-45

水泥砂浆抹面25元/m2、贴瓷砖45元/m2 

有线电视

100

 

自来水表

100

 

挂靠电表箱

500

三相电表

供电表

80

 

鱼池

500

 

窑炉

立方米

1000

 

树木

50

一般树木高5米以上(指零星的)

20

一般树木高2-5米(指零星的)

毛竹

10

(指零星的)

麻竹、丁竹

20

(指零星的)

石竹、绿竹

2

(指零星的)

(四)房屋周边空地补偿办法。房屋周边空地超出建筑占地2倍以上部分的土地按60元/ m2征收标准补偿,2倍以内(含2倍)的不予补偿。

(五)选择安置地安置实施办法

片区开发采用安置地集中安置,集中安置采用“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包括立面、层高、平面)、统一征地、统一平整、自行建设、集中配套、加强监督”的安置办法,集中安置的安置地由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征收,其“五通一平”费用由各项目均摊。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是指被征收房屋重新建设所需的费用。征收住宅原则上实行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及装修程度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补偿比率×装修程度补偿比率。

①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标准详见表三:

表三

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石)木结构

土木结构

补偿单价

600

500

400

350

    ②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计算标准详见表四:

表四

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补偿比率表

房屋使用时间

成新程度补偿比率

5年以内

95%

6年至10年

90%

11年至15年

85%

16年至20年

80%

21年至25年

75%

26年至30年

70%

31年以上

65%

③被征收房屋装修程度计算标准详见表五:

表五

被征收房屋装修程度补偿比率表

装修程度

装修程度补偿

备注

已完成主体,未安装门窗,未进行室内外装修

70%

被征收房屋有进行局部高档装修或翻新的按以下标准增加装修程度补偿比率:

客厅、厨房、浴室有吊顶、磁砖、橱柜等高档装修的,在原装修程度基础上提高5%计算装修程度;房屋结构翻新的,提高3%计算装修程度;楼板全面翻新的提高2%计算装修程度(均按局部高档装修或翻新实际面积计算)。

安装好门窗,水电齐全,未进行室内外装修

80%

安装好门窗,水电齐全,并完成室内(或室外)装修,未进行室外(或室内)装修

90%

全部装修完毕

100%

(2)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被征收房屋,若产权证载明建筑物与现状一致的,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再重新测量;若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按规定组织中介测量机构按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2.选择集中安置实施办法

(1)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每一被征收户最多只能选择两个开间(约54×2=108m2、包括出挑和阳台的投影面积)的安置用地,剩余的安置用地由征收单位回购。

(2)安置地分户安置原则。户数以本《方案》发布之日公安户籍登记为限,原则上以具有合法结婚手续的为一户安置,父母亲应与其中的一个儿子合计为一户,户口未迁出的已出嫁女儿不得计入安置的人口数和户数(不包括独女户和二女户)。

(3)现有省道两侧第一排的房屋选择主干道第一排的安置地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90%进行安置,选择主干道第一排以外的安置地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00%进行安置。非省道两侧第一排的房屋选择主干道两侧第一排的安置地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60%进行安置,选择主干道第一排以外的安置地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90%进行安置。安置地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4)根椐“楼梯出入口超过16米要设置电梯”的建筑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同时考虑安置地背靠山坡地带,安置房限建6层(未包括地下一层)。

(5)扩购或回购的安置地按2000元/m2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可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不足一个开间面积50%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安置地,由征收人按2000元/m2的标准回购;可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超过一个开间面积50%的,可扩购至一个开间,由被征收人按2000元/m2的标准扩购。

(6)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盖德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为准)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并张贴封条后,由征收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证”,凭“搬迁腾空验收证”在盖德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日期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选择安置地抽签顺序号”(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选择安置地时,被征收人凭“选择安置地抽签顺序号”在规定时间抽取“选择安置地顺序号”并在指定安置区内按顺序号选地,否则视为放弃此顺序。规定的期限后,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期限确定“选择安置地抽签顺序号”(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

为落实国家保护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权益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县侨办、台办确认为台、港、澳同胞及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选择安置地抽签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选择安置地抽签顺序号”以公开抽签的方式优先确定。

(7)同一被征收人在镇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按累计后的被征收房屋(包括祖厝)产权面积合并安置。

(8)安置房规划建设方案由盖德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各房屋产权人根据盖德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立面方案和主体设计指导意见,以幢为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有费用自理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

(9)被征收人建房手续及相关规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面积部分的建房手续规费由征收单位承担;

③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建房手续规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在签订供地协议时缴纳;

④有关税收按新建房屋总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规定全额缴纳。

(10)电力配套由征收单位统一实施,但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电力配套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11)集中安置区的安置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3.选择零星安置实施办法

(1)被征收人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安置原则,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请建房手续。

(2)安置地综合成本价按400元/m2计算。

(3)若安置地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安置地面积的1.5倍乘以安置地综合成本价+剩余面积的1倍乘以安置地综合成本价进行补偿。

(4)若安置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乘以安置地综合成本价进行补偿。

(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实施办法

1.产权调换地点:盖德镇梅苑小区。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盖德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为准)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并张贴封条后,由征收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证”,凭“搬迁腾空验收证”在盖德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日期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选择安置房抽签顺序号”(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选择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凭“选择安置房抽签顺序号”在规定时间抽取“选择安置房顺序号”并在指定安置区内按顺序号选房,否则视为放弃此顺序。规定的期限后,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期限确定“选择安置房抽签顺序号”(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

为落实国家保护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权益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县侨办、台办确认为台、港、澳同胞及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选择安置房抽签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选择安置房抽签顺序号”以公开抽签的方式优先确定。

2.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扩购价为3000元/m2(不包括楼层差价)。

3.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1)必须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包括奖励和优惠部分)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首套的安置房原则上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必须达到所选安置房面积的25%或25%以上;被征收人选择首套安置房屋后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所选安置房面积50%的,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所选择安置房的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扩购),属住房困难户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按本条款第4项执行;不属住房困难户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套内扩购15m2(含15m2)以内的,按扩购价的85%计算(每户只优惠一次一套,扩购优惠价不含楼层层次差价),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按扩购价的100%计算;超出15m2的部分按扩购价的100%计算。

(2)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按累计后的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分户析产原则。原则上以有房产继承权的合法结婚户为析产户,父母可单独立户析产。

(4)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①户籍在盖德镇范围内;②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被征收人和直系亲属在我县范围内另有房产的应合并计算);③住房未被法院强制拍卖;④2000年7月21日以来未转让私有住房。

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选择在总7层(含7层)以下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不需缴交楼层层次差价;选择7层以上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交楼层层次差价。安置房楼层层次的确定以规划建设局规范审批的设计图纸为准,层次差价依据〔2010〕77号县政府会议纪要执行(详见附表六)。

表六

安置房楼层层次差价表

安置房类别

房屋层数

层次

层次差价(元/m2

 安置房1

带电梯12层房屋

 1-7层

不加层次差价

   

 8-9层

每层+50

   

10-11层

每层+40

   

 12层

+0

安置房2

带电梯15层房屋

 1-7层

不加层次差

   

 8-9层

每层+50

   

10-11层

每层+40

   

12-13层

每层+30

   

 14层

每层+20

   

15层

+0

安置房3

带电梯18层房屋

 1-7层

不加层次差

   

 8层

每层+40

   

9-10层

每层+50

   

11-12层

每层+40

   

13-14层

每层+30

   

15-16层

每层+20

   

17层

每层+10

   

18层

+0

安置房4

带电梯24层房屋

 1-7层

不加层次差

   

 8-9层

每层+30

   

10-11层

每层+40

   

12-13层

每层+50

   

14-15层

每层+40

   

16-17层

每层+30

   

18-19层

每层+20

   

20-23层

每层+10

   

24层

+0

安置房5

带电梯30层房屋

 1-7层

不加层次差

   

 8层

每层+10

   

9-10层

每层+20

   

11-12层

每层+30

   

13-14层

每层+40

   

15-16层

每层+50

   

17-18层

每层+40

   

19-20层

每层+30

   

21-22层

每层+20

   

23-29层

每层+10

   

30层

+0

安置房6

带电梯32层房屋

 1-7层

不加层次差

   

 8-9层

每层+10

   

10-11层

每层+20

   

12-13层

每层+30

   

14-15层

每层+40

   

16-17层

每层+50

   

18-19层

每层+40

   

20-21层

每层+30

   

22-23层

每层+20

   

24-31层

每层+10

   

32层

+0

注:以上层次差价由低层到高层累加计算,如遇以上不同层次房屋,1-7层不计算层次差,最后一层层次差与倒数第二层相同,以中间两层(如24、25层房屋中间两层为12-13层,30、31层房屋为15-16层)加层次差50元为标准,层次差分别向高层和低层每两层减10元,直至层次差为10元时不再调整,以此类推。

(6)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交房时,被征收人应按规定补交超出安置面积的房屋价款和层次差价给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逾期交付款项,应按逾期之日起承付应交款额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且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逾期3个月未交付款项,取消全部奖励。

(7)被征收人应按选房后房屋面积(含扩购部分)缴交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按德政建〔2007〕110号文件执行(详见附表七)。

表七

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项         目

缴交标准(元/ m2

别墅

70

不带电梯的房屋

2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25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30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4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70

地下室(按车位面积) 

25

4.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置户应服从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自行缴交物业管理费及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5.产权调换安置房装修标准详见表八。

表八

产权调换安置房装修标准

 项目

装修标准

外部及公共部分装

修标准

外墙按统一规划设计进行装修,外墙铝合金窗,屋面配设防水隔热;楼梯间墙体涂料饰面、地面水泥抹面、不锈钢扶手。

内装修标准

套房内初装修:

(1)内墙砌筑及水泥砂浆打底;

(2)总入户门统一安装防火门。室内分户门、楼地面、卫生间、厨房间等由用户自行安装、装修;

(3)自来水或山泉水、供电、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线路到户(指总入户门内),入户费由用户自理。自来水入户水表及表后工料费和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及材料费由用户自理。

(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将房屋交付征收人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给予2800元/m2货币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费),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给予2600元/m2货币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费),土木、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给予2400元/m2货币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费)。

(八)被征收房屋过渡解决办法:征收私有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征收人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搬迁费和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再发放过渡费。选择安置地和产权调换的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房屋搬迁费3元/ m2/次(以两次计算),过渡费按6元/ m2/月计算。选择安置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腾空验收合格日起至供地日后6个月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年,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搬迁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期限从腾空验收合格日起至书面通知入户安置时为止,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年,从逾期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搬迁过渡费。

第八条  店面认定和补偿安置办法

(一)店面的认定及补偿:

1.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公路两侧具有门面店面结构特征的第一层合法住宅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①按时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②至今连续3年以上正常经营;③2017年1月1日前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④2017年1月1日前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2.在计算确定其征收面积时,进深不足8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面积,超过8米的按8米计算面积,其余部分面积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标准详见表九。

表九

店面货币补偿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石)木结构

土木结构

补偿单价(包括土地补偿费)

4400

4000

3600

3600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办法:①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抽取安置顺序号”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的原则安置。②安置地点为盖德镇梅苑小区。③被征收人有多处店面的,按累计后的总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认定为店面的面积大于所选择安置店面面积时,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表九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认定为店面的面积不足所选择安置店面的50%不予产权调换,按表九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认定为店面的面积等于或大于所选择安置店面的50%,可扩购至一间店面,扩购价按面街第一排为4500元/ m2、面街第二排为4000元/ m2、面街第三排及以上为3500元/ m2的标准执行。④选择面街第一排店面进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补交差价1000元/ m2;选择面街第二排店面进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应补交差价500元/m2;选择面街第三排及以上店面安置的,被征收人免交差价。 

5.若店面的产权为多人共有的,按多人共有产权予以安置,不得拆分再进行安置。

(二)店面过渡及停业、停产补助办法

1.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按3元/m2/次的标准)搬迁补助费。

2.店面的停业、停产补助:根据合法面积,按30元/m2/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停产补助费。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2年,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每月双倍付给停业、停产补助费。

第九条  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及设备征收补偿标准

企业合法的用地、厂房、仓库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2016〕288号)执行。

第十条  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建筑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三、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文件精神,补偿标准按表十、十一计算:

表十

被征收耕地综合地价及范围表

单位:元/亩

区域

乡镇

范围

补偿单价(含青苗)

备注

三类区

盖德镇

盖德村、下寮村

40000

其中村可提留4000

四类区

盖德镇

下坑村、有济村、山坪村、福阳村、大墘村、上地村、吾华村、三福村、上坑村、林地村、仙岭村、凤山村

36000

其中村可提留3600

表十一

其它地类价格表

单位:元/亩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备注

边杂地

19000

 

1000

20000

 

茶、果园地

7000

1500

(开垦费)

另行计付

8500

 

林地

7000

 

1000

8000

 

荒草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的集体用地

7000

   

700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7000

   

7000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号、泉政函〔2012〕201号文件精神,各征收单位根据盖德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部分的补偿费拨付给盖德镇人民政府,由盖德镇人民政府拨付至各有关村委会,再由各村委会发放至被征地农民帐户,镇、村负责审核把关。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盖德镇、村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费发放工作,并把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兑付情况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凡在水田、旱地中种植果树、茶叶等的只能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补偿:

1.耕地补偿费;

2.园地补偿+茶果树补偿费;

凡在水田、旱地中建设苗圃的只能采取耕地补偿费+苗木迁移费。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和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和工资补贴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盖德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发放的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果树数量的确认:原则上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确定被征收果树的数量,但应适当控制在相对合理棵数以内(成片果园定值规格每亩最高不超过70棵。)

第十五条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表十二、表十三标准补偿,本表未标明的果树种类补偿标准由农业部门评估确定。

表十二

茶、果树补偿单价标准表

单位:元/棵/亩

名称

补偿标准

(盛产)

补偿标准

(初产)

补偿标准

(未产)

补偿标准

(苗)

梨、柿、板栗

500元/棵

200元/棵

50元/棵

10元/棵

杨梅、枇杷、李、桃、柑橘、酸梅

400元/棵

150元/棵

50元/棵

10元/棵

葡萄等其它杂果

150元/棵

100元/棵

50元/棵

10元/棵

大果油茶

200元/棵

150元/棵

50元/棵

10元/棵

小果油茶

100元/棵

60元/棵

40元/棵

10元/棵

茶树

铁观音

12000元/亩

7000元/亩

5000元/亩

0.3元/棵

佛手

10000元/亩

6000元/亩

4500元/亩

毛蟹等

8000元/亩

5000元/亩

4000元/亩

花木、苗圃迁移费

盆栽3000元/亩    地栽6000元/亩

               

 备注:1.此补偿标准包括挖穴、定植、管理等费用;

2.盛产树指种植6年以上,管理水平较高,有较高经济产量;

3.初产树指种植3年以上,管理水平一般,有部分经济产量;

4.未产树指种植1-3年,管理水平一般,未投产;

5.苗木指种植1年以内;

表十三

名贵树种补偿单价标准表(零星)

单位:元

名称

计量

单位

补偿标准

桂花树

300

(胸径21cm以上)

150

(胸径11—20cm)

30

(胸径4—10cm)

10

茶花树

500

(地径13cm以上)

250

(地径7—12cm)

100

(地径3—6cm)

10

罗汉松

500

(胸径21cm以上)

300

(胸径11—20cm)

100

(胸径4—10cm)

10

樟树

1000

(胸径31cm以上)

500

(胸径21—30cm)

100

(胸径10—20cm)

10

红豆杉

2000

(胸径31cm以上)

700

(胸径15—30cm)

150

(胸径5—14cm)

20

其它名贵树种

500

(胸径31cm以上)

250

(胸径15—30cm)

100

(胸径5—14cm)

10

备注:胸径大于40cm以上的另行研究。

第十六条  坟墓迁移严格按《德化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德化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按表十四计算。坟墓迁移必须迁往盖德镇政府指定的坟墓集中区进行安置。

表十四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座/个 

类别     内容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迁移并交付验收的按补偿标准一次性奖励80%,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土墓

400元/座

无主

坟墓

80元/个

 

第十七条  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有关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若存在争议,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人饮水工程按表十五补偿。

表十五

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镀锌钢管(元/米)

塑料管(元/米)

型号

标准

型号

标准

4分

6.86

4分

5.3

6分

8.35

6分

5.7

1寸

11.5

1寸

7.2

1.5寸

14.36

1.2寸

7.8

2寸

22.1

1.5寸

11.6

3寸

36.8

2寸

16

集水池(个)

300

3寸

26

蓄水池(立方米)

150

4寸

33

   

直径300

80

另加水管埋设工资1.5元/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征收国有农、林、牧、果、茶场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矿区、加油站、水利发电站由市、盖德镇人民政府共同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九条  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1.黄花菜、西瓜:3000元/亩;

2.生姜、淮山、草莓:3000—5000元/亩;

3.如有其它特殊附着物以个案形式处理。

四、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一)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征收面积。

(二)平屋的天井(指四合院)按50%计算征收面积。

(三)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层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按100%计算面积,2.2米以下至1.6米之间按50%计算面积,1.6米以下按附属物进行补偿。

(四)通往屋面的凤楼(包括屋面梯间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五)祖祠堂、公妈厅层高超过6m(含6m,层高指坡屋面与墙体接触到高度)的,面积按2倍计算。

(六)构筑物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物,经住建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标准按其对应结构重置价标准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选择安置地的合法建筑房屋搬迁奖励办法(不包括附属建筑物):

(一)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200元/ m2

(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50元/ m2

(三)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四)属整幢单户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50元/ m2;属整幢多户(2户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 m2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房屋搬迁奖励办法(不包括附属建筑物):

(一)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50元/ m2

(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 m2

(三)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四)属整幢单户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50元/ m2;属整幢多户(2户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 m2

第二十三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奖励办法(不包括附属建筑物):

(一)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500元/ m2

(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250元/ m2

(三)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四)属整幢单户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50元/ m2;属整幢多户(2户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 m2

第二十四条  店面搬迁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办法

1.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店面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1000元/ m2

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店面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奖励500元/ m2

3.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店面搬迁腾空并交付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奖励办法

参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耕地、林地征收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测量、面积确认、自行清理地表青苗并签订协议书的,给予奖励。

五、“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设施: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盖德镇人民政府和权属单位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拆迁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精神执行。

(三)通信、有线电视杆线、地下通信光(电)缆迁改方案经县铁路指挥部和线路所有权单位双方共同确认,参照同类省级重点项目的精神处理。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地类认定参照1996年10月31日省政府认定的变更调查图和承包合同、纳税证明;全国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批准后,地类认定严格参照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地类的认定参照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并结合现状。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盖德镇、村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影响项目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若拒不搬迁腾空的,将依法强制拆迁。

第三十一条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确定征收的房屋,任何人不得毁坏或拆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可根据被拆走或毁坏的程度相应减少补偿费。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进行抢修、抢建、扩建、改建以及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青苗物和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都归征收人所有。房屋、厂房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损坏和出卖。否则,应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的房屋不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优惠和奖励措施。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由盖德镇人民政府、德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