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持二手房交易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手房交易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3. 权籍调查表(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已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入库无需提供))
买方需开具家庭住房查询证明的需提供: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3)小孩未满18周岁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有身份证也可提供身份证)
二手房交易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 买卖双方为个人的:
买方的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卖方:
属已婚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属丧偶的,权利人的身份证,未再婚声明,户口本上没体现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属离婚的,权利人的身份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再婚声明;
属未婚的,权利人的身份证,未婚声明;
属未成年的,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的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保证
2. 卖方为企业的:
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股份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股东决议、章程或工商局出具的基本情况表。
3. 买卖双方有非大陆居民:
香港、澳门: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籍自然人:护照或中国政府签发的居留证件。
4. 属委托的:
公证书:
属境外的,经大使馆认证,并需翻译成中文;属台湾的,经海基会认证;属大陆,港澳的,经司法公证处公证。
委托书: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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