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3000-2020-00024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20〕30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化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德化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精神,结合德化县电网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德化县区域内(含过境)新建、扩建、改建的35~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原则
1.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需征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征地补偿费。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费用,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
2.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3.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相关手续。
4.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三、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
1.电力线路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3.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四、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面积计算
1.电力线路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钢管杆圆形基础,按其半径加1米进行面积计算;
2.线路水泥杆杆坑、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线路塔(杆)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二)临时用地面积计算
1.临时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2.塔(杆)接地射线埋设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
五、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及地上物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中共德化县委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委〔2019〕34号)、《中共德化县委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城区外周边乡镇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委〔2019〕3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新发布的补偿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1.建设征收土地分为耕地、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及养殖水面及滩涂等16类;
2.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应进行调查摸底,以实际征用果园地清点的果树为准,但数量应以相对合理的株数为限(其中龙眼、荔枝每亩最多不超过25株,芦柑、橄榄、杨梅、杂果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
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砍伐林木的,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再种植高杆植物,线路投产后供电公司应定期巡视,及时发现违规种植情况,由相关镇村配合进行砍伐,不再进行补偿。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使用耕地时,每亩每年按德化县最新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倍进行补偿;使用非耕地时,每亩每年按德化县最新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进行补偿。
(三)线路跨越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电压等级 |
单位 |
补偿标准 |
220千伏 |
处 |
10000元 |
35~110千伏 |
处 |
5000元 |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给予累增1处计算。 |
(四)线路跨越具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无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电压等级 |
单位 |
补偿标准 |
220千伏 |
处 |
5000元 |
35~110千伏 |
处 |
3000元 |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给予累增1处计算。 |
六、组织实施
1.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设计图纸,根据补偿标准计算工程用地征收补偿费用并经相关乡镇确认后,委托乡镇组织实施。其中电力线路采用按电压等级测算综合单价进行包干。补偿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35千伏架空线路每基塔1.2万元;
110千伏架空线路每基塔1.5万元;
220千伏架空线路每基塔2万元。
2.以上费用包括塔基永久性征占用地补偿、临时用地补偿、施工便道补偿、地上物补偿、经济作物补偿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砍伐的林木和经济作物。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和具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无永久性建筑物)的补偿依据补偿标准中的第(三)(四)条款另行测算支付。
3.资金支付办法。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与相关乡镇签订委托协议,按协议拨付补偿费用,如因工程量变更导致补偿费用发生变化,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4.组织实施期限。相关乡镇应根据建设单位计划,开展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及时交地给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七、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可由建设单位与各乡镇协商解决或上报德化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德化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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