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1600-2019-00032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19〕40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06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5-06 15: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化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德化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康复需求。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0-6岁(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和7-14岁(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已满7周岁、未满15周岁)的贫困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是指以下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及其评定医师或非残疾评定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为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贫困残疾儿童是指以下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因灾或因病造成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

    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一)康复服务

    1.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2.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3.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

    (三)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四、救助标准

    (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实行限额内据实报销。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闽残联康复〔2016〕166号)执行。

    (三)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闽残联康复〔2017〕9号)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根据“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按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1.申请

    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及其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非残疾评定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③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为贫困残疾儿童的,应向县残联书面说明贫困类别,其中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提交县民政局出具的受灾证明和乡镇出具的相关贫困证明,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残疾儿童,应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和乡镇出具的相关贫困证明。

    申领本县康复救助补助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省内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本县户籍残疾儿童需要到省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报销时提供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出具的该机构为当地康复机构的证明。

    2.审核

    县残联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

      贫困残疾儿童由县残联汇总送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确认。

    3.康复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其中贫困残疾儿童可由县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县残联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承接康复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康复机构,并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规定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其中特殊教育机构应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依法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我县县内定点康复机构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第三医院。

    4.结算

    (1)自主选择到康复机构康复的,凭发票按年度到县残联报销,报销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①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辅具适配验配单等。②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

    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康复救助补助仅用于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

    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2018年10月1日起依照闽政〔2018〕18号文要求申请、康复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本意见规定给予补助。

    补助款由县残联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里转入残疾儿童或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由县政府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贫困残疾儿童,结算办法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工作流程按照《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三)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工作流程按照《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残联和教育、民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县残联要安排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有人做事,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级财政对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当补助。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县残联要及时编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县级配套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兑现。

    (三)强化监管督查。

    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县内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上述相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水平。民政、扶贫办和各乡镇要做好相关贫困对象的认定。县残联要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动员指导做好补助申报。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助残氛围。

     

     县直有关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残联。

     抄送:市残联。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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