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0200-2018-00093
    • 备注/文号:德政〔2018〕207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26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6-26 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德化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德化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建设工程工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确定我省第二批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市县名单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9〕8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德化县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铁路、高速公路等项目按要求建立集中拌合站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分厂(分站)是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资质证书注明地址外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分支机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市场监督、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企业分厂(分站)应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申请取得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六、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及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七、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八、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严禁使用海砂或淡化海砂。

    九、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造价、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文本中,应注明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建设项目因使用预拌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预拌混凝土的信息指导价,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发改(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价格的监督管理,禁止价格垄断,确保市场稳定。

    十、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所负责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经信部门、县陶管会要强化对园区内企业的服务,引导企业厂房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监理单位应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严禁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

    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十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必须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车辆和沿途抛、洒、滴、漏,严禁出现污染道路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公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搅拌车的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做到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水源和必要的照明设施,有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十四、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十五、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管理,应按有关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交货检验,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有关规定施工。

    十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现如下情形,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因造成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县陶管会予以制止,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八、对拒绝和阻挠项目主管部门、经信、市场监督、环保、行政执法、县陶管会等单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开工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的时间为准)及规划区外项目可参照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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