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01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德农〔2024〕103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8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化县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8-08 17:00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局属相关股站:

      为完善种植业相关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德化县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德化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德化县绿色高产高效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德化县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

          2.德化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3.德化县绿色高产高效项目管理办法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德化县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生产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项目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扩种油菜、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和油菜试验示范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资金使用分配建议方案、资金规模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辖区内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并做好项目初审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项目资金规模、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情况,综合乡镇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结果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规模种粮主体进行奖励。

      第六条 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等方面。

      第七条 扩种油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物化投入补助和社会化服务补助。补贴资金可与其他油菜生产扶持政策叠加。

      第八条 稳定粮食生产项目。其中: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项目,对符合要求的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规模轮作单季稻进行补助;山垅田复垦复耕种粮试点项目对山垅田复垦复耕和规模种粮进行补助;大豆增产增效示范项目用于建设大豆增产增效示范片;再生稻高产高效示范项目用于建设再生稻高产高效示范片。

      第九条 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和改扩建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粮食“五新”推广和扶持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条 油菜试验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油菜品种引进、试验和生产示范片建设等。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等,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实施要求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项目验收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有关人员开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完成后,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自评。

      第十四条 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需公示的项目要及时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如有异议应及时整改补充,再次公示7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等,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德化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大棚补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产业提质增效。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设施农业项目验收的批复》(闽农种植函〔2019〕576号)(以下简称《批复》)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等3 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24〕2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我县的用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财政补助项目及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大棚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联户农户集中建造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以及建设时间8年(含8年)以上的老旧温室大棚重建。

      第五条 大棚补助项目采取先建后验、先验后补、按标补助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加强项目核实储备,实行动态管理,优先满足粮油、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生产,鼓励支持利用“四荒地”、非耕地建设设施农业温室大棚。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3月和9月,分两批开展大棚补助项目储备更新工作。申报储备的大棚补助项目要符合用地政策,并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第八条 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向乡镇政府提出立项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审核。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相关股站所对申报储备的大棚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分别于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进行项目储备。

      第十条 原则上纳入储备库内的大棚补助项目应在两年内完成。否则需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当年建设完成的大棚补助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各乡镇应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中遇到的建设标准等难以判定的重大问题,可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请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级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及德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如有异议应及时整改补充,再次公示7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储备、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下达2年后,确实无项目或项目无法实施的,结余资金将由省农业农村厅提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清理回收或调剂使用。造成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一年内不得申报涉农补助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棚补助项目。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等,及时填报项目资金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附件3

      德化县绿色高产高效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高产高效财政补助项目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绿色高质高效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德化县实际,用于支持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绿色高质高效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的项目资金任务清单、使用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辖区内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并做好项目初审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配原则

      第四条 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额、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研究提出项目分配建议。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五条 绿色高产高效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绿色高产高效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物化投入补助。对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需要的肥料、农药、绿色防控设施设备等物化投入进行补助。

      (二)社会化服务补助。对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内容进行补助。

      (三)技术推广服务补助。对开展的关键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展示、试验材料、示范标牌、技术培训、现场观摩、专家服务等给予补助。

      绿色高质高效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额、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用地政策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审核、立项备案、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实施要求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及时核实、督促实施。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追究验收人员、组织验收单位责任,收回补助资金。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整改补充,需再次公示。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申报、变更、实施、验收、公示、拨付等材料及必要相片,做到档案完整。

      乡镇要做好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监管,推进项目实施,并协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及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并对本地区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绩效自评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等,填报项目资金有关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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