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草案)
时间:2023-09-11 09:09 浏览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一个老年人都活出尊严,活出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户籍属地原则;

    (二)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

    三、补助对象

    德化县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已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三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整月计算)。特困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救助供养金用于入住养老机构费用支出,不纳入该项补助范围。

    四、能力评估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或参照《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入院评估和入住协议书,经县民政局审核认定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情况,分为生活自理、半护理或全护理”3个级别,并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核认定(有条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力评估)。

    五、补助标准

    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根据能力评估情况采取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

    1.生活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2.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503.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二)其他人员

    1.生活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2.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4003.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六、申程序

    (一)申请

    由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或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由养老机构统一汇总后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申请补助需填写《德化县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

    乡镇民政办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当月起即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七、资金发放及结算方式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与各养老机构据实结算发放,其中:入住首月为15日前(含15日)该月按月标准计算,入住首月为15日后该月按月标准/2计算;终止入住当月为15日前(含15日)该月按月标准/2计算,终止入住当月为15日后该月按月标准计算。县民政局每季度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县民政局申请一次补助资金,每年7月、次年1月进行申报。

    八、变更与停止

    1.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的,由本人、家属或养老机构负责人向镇民政办上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批准后,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2.补助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助标准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县民政局批准后,新补助标准按认定的次月执行。若健康状况好转的其家属和养老机构应主动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变更自理能力等级。

    3.因死亡、终止入住等情况,补助对象不符合继续补助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养老机构负责人及时向户籍所在乡镇及县民政局报告,次月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

    九、经费渠道

    补助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县民政局负责向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所得慈善资金,捐赠人未定向的,纳入财政管理;捐赠人定向的,按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的对象,并由县民政局监督落实。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政策宣传引导,确保补助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管理,及时把握动态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补助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按要求审核,定期公布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注重对老人信息的把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纳入补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报告,停发养老服务补助。

    (三)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视情况予以追缴,终止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对虚报、冒领、伪造、截留等方式骗取、挪用养老服务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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