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责改〔2022〕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化县云二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513750819
法定代表人:陈美莲
地 址:德化县雷峰镇荐解村
你单位主要从事水力发电。
2022年2月16日,我局调阅《1月份福建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水电站名单(泉州市)》,发现你单位2022年1月份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控数据达标率为73.75%,未达到《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80%考核要求。
以上行为有《1月份福建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水电站名单(泉州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异常情况办理通知单》等证据为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前改正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行为,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大于等于80%。
我局将对你单位下泄流量传输及达标情况进行考核,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未大于等于80%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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