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建生石料加工场)
时间:2022-02-17 16:36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5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建生石料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82EC8N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你公司主要从事石料、石屑、碎石加工销售等。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5]第66号),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德环验[2016]第37号),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92350526MA2Y82EC8N001U。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石子以及机制砂堆场露天堆放,未设置喷淋除尘等设施。机制砂石生产线投料、破碎、筛选、输送等工序未安装喷淋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证据:

    1.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82EC8N)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4.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生以及管理人员李克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法人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1月2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6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肆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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