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财盛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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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2〕5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财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3U5FP2H
法定代表人:苏端阳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云路3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办公楼东北角有一堆瓷土堆场,瓷土堆场露天堆放,未密闭,无雨棚遮盖、无任何围栏遮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证据:
1.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3U5FP2H)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苏端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人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1月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4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贰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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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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