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德美木制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509646053
投资人:肖玉垦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环城西路118号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生产,《德化县德美木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泉德环评〔2020〕表13 号),于2020年4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0年5月8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65509646053001W),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区底漆车间正在生产,底漆车间内墙体上接有一个排气扇,排气扇外接墙体未见废气处理设施,墙外地板及草丛有大量喷漆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证据:
1、2021年12月2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12月20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德化县德美木制品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表13 号)部分复印件一份、《德化县德美木制工艺厂陶瓷木底座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要求;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509646053)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5509646053)复印件一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你单位投资人肖玉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2022年1月1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2〕3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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