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浔中东兴石膏厂)
时间:2021-09-10 16:30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浔中东兴石膏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5945B

    投资人:曾宪思

     址:德化县浔中镇西墩

    你单位主要从事石膏砌块加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8〕34号)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原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2018年8月27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办理排污登记(编号:91350526156425945B001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区石膏堆放车间密闭措施未完善,致使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厂界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证据:

    1.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5945B)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废旧石膏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8〕34号)(部分)、《废旧石膏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证号:91350526156425945B001P)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及污染防治要求;

    5.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156425945B)复印件一份;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该厂投资人曾宪思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人的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9月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14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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