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6 16:24
浏览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德环责改〔2021〕10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95476R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地 址: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大山湖
你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日产熟料水泥4500吨,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大门口处堆有原料矿,但该原料矿露天堆放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