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1 16:49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22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95476R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地  址: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大山湖

      你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日产熟料水泥4500吨。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11月5日经原福建省环保局审批通过(闽环保监〔2007〕102号),项目于2017年2月10日经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通过(泉环验〔2017〕14号),排污许可证号:91350500680895476R001P。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大门口处堆有原料矿,但该原料矿露天堆放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①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2021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②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③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95476R)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李小明和环保干事林劲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⑥《授权委托书》一份;⑦《福建省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吨/日熟料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监〔2007〕102号)、《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建设情况补充说明函》、《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审核意见的函》(泉环评函〔2013〕132号)部分复印件各一份;⑧《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泉环验〔2017〕14号)部分复印件各一份;⑨《排污许可证》(证号:91350500680895476R001P)复印件一份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5月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10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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