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鹏明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0 16:56 浏览量:

      闽泉环查(扣)〔2021〕5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鹏明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60362664M

    经营者:危培源

     址: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岭南路330号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有水转印工序,现场有水转印设备一套、配套清洗设备一套,该工序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发现有生产的痕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水转印设备1台、水转印设备配套清洗设备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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