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竺尚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30 10:10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14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竺尚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MR0D32

    法定代表人:林丁云

      址: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

     

    你公司主要从事白瓷烤花生产,以电能为燃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9〕第40号)于2019411日通过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排污登记编号:9135026315492601J001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4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隧道窑正在进行烤花作业,主要生产设备:隧道窑1座,主要生产工艺:白瓷→贴花→烤花→陶瓷成品,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洗涤塔+UV光解”。检查发现,你公司烤花生产车间的隧道窑窑口处于开放状态,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20214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202141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2202146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202141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MR0D32)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林丁云的身份证复印件;6、《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9〕第40号)部分复印件;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5026315492601J001X)复印件; 8、《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4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3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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