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顺成工艺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30 11:40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14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顺成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93QK29

    法定代表人:苏硕昆

      址:德化县城东开发区浔中路42

    你公司主要从事树脂制品生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表236号)于202012通过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20213月开展自主环保竣工验收,排污登记编号:9135026MA3493QK29001X。环评及验收文件均明确要求,彩绘、晾干、抽真空等生产工序均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彩绘、晾干、抽真空等生产工序所在场所未完全密闭,部分有机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泉德环评〔2020〕表236号)复印件一份(部分)、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MA3493QK2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1030135证明90000631),证明你公司规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42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2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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