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金胜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1-04-02 09:19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1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金胜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719045293

    法定代表人:王胜钿

      址:德化县浔中镇诗墩金凤街55

    你公司主要从事陶瓷生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第35号)于2020410日通过我局审批。环评审批意见要求:你公司应按“清污分流、污水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洗坯等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排放,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直接排放标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13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北侧主楼三楼注浆成型车间北侧临近墙体处的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正在排放成白色微浑状水,执法人员当场于该设施出口采集水样2瓶。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1〕水08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出口外排废水pH值(无量纲)为6.56 NH3-N(氨氮)浓度为0.228mg/LSS(悬浮物)浓度为386mg/L,其中SS(悬浮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pH6-9NH3-N3.0mg/LSS50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德环评〔2020〕第35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719045293)、法定代表人王胜钿及受委托人徐建成的身份证复印件、《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1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671904529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1030135证明90000589)、《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1〕水0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32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1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贰万肆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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