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化县宏昇镀膜加工厂)
时间:2020-11-23 15:02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0〕42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宏昇镀膜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X4H3XN 

      法定代表人:林仁彩 

      地  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三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真空离子镀工艺品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有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2020年11月1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即处罚款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缴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本机关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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