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0〕18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星烨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UEGK1E
法定代表人:王明烨
地 址: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
你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加工生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星烨砂石加工)(德环审〔2019〕57号)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原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审批意见要求:项目洗砂和初期雨水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沉淀后,规范堆存于具有“防扬散、防雨、防流失”三防措施的堆场内,泥渣和副产品石粉及时外售给砖厂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丢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行为: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未建设贮存设施、露天堆放于厂区干泥池内。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星烨砂石加工)(德环审〔2019〕57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UEGK1E)、法定代表人王明烨及受委托人王锦星的身份证复印件、《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2020〕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2020年7月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保罚告字〔2020〕6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罚款缴入县财政局专户,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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