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化县2006—2007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2007〕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我县2006-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6年11月1日运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使参合农民得到更高、更科学、更合理的补偿,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结合试点工作前期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德化县2006—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德政〔2006〕22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七章补偿范围及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参合农民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标准,调整如下:
| 医疗机构类别 | 补偿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累计最高补偿金额
| | 乡镇卫生院 | 100元 | 80% | 40000元 | | 县级定点医院 | 400元 | 60% | 40000元 | | 县外乡镇定点医院 | 100元 | 40% | 40000元 | | 县外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 | 400元 | 30% | 40000元 | 二、《办法》第九章补偿管理第二十四条,“参合人员在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补偿部分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调整为“参合人员在县内乡镇级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补偿部分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月结算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三、本《办法》调整前(即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参合人住院的医疗补偿,按本方案重新测算,实行二次补偿。 四、本《办法》调整后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