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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2006〕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德化县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德化县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实施改造的区域。
       建成区范围四至:东至东环路、浔北路东段;西至龙湖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城北路(范围详见附件3)。
        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外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开发改造的区域。
城中村分为两类:
      Ⅰ类城中村为建成区外至规划区范围内(除Ⅱ类城中村外)未改造的居住区。
       Ⅱ类城中村为工业园区、文体园项目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迁安置的区域。
        第三条成立德化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和龙浔、浔中乡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和龙浔、浔中镇政府等领导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县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全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报县政府审批;按照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检查、指导、监督。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编制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具体协调指导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个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均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应包括改造小区规划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计划等主要内容,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依法由县发展计划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县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召集发展计划、环保、消防、电力、电信、移动、自来水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对拟进行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查。
        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由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土地补偿按规定的标准执行。除村民安置住宅用地之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有偿开发,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招拍挂方式选择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开发所得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及镇村发展经济。
        第八条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形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被拆迁人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后将房屋腾空后交付拆除。
       (二)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可以实行“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结算差价时,项目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增购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不得优惠。
       (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的住房困难户和特困户(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20㎡安置,其补差价给予减免,增购部分按优惠价购买,但优惠价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参照第八条执行。
        经批准,有经济能力的被拆迁户可选择按一定比例调换建设用地的安置地形式,安置地点由各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建设规划方案选址定点。选择安置地形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Ⅰ类城中村的安置用地临主次干道(街)的(商住综合用地),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以下安置;安置用地未临主次干道(街)的(住宅用地),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5%以下安置。
        Ⅱ类城中村的安置用地按100%以下安置。
        (二)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相近时期同类同级同容积率土地市场价购买;尚未形成土地市场价的区域,其购买的标准由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市场指导价报县领导小组审定。
       (三)安置用地上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可免征各项土地、建设规费;超过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应按规定标准缴交基准楼面地价(标准详见附件1)、配套费等各种规费。
       (四)拆迁人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一年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五)城中村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程度、房屋装修程度给予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六)原房和新房的公共用地由拆迁人负责统一征用,新房按规划设计建筑密度的比例分摊公共用地,原房和新房的公共用地按征地标准(新房的公共用地包括报批费用)差价互补。
       (七)安置户在一个区域内有多处房屋拆迁的,应一并安置使用。
       (八)拆迁房屋未临主次干道的不得安置在主次干道。
       (九)已建新房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m2)不再安置用地。
       (十)瓷都大道主干道两侧不得作为安置用地。
       (十一)安置用地应按规划建成房屋后,方可依法转让。
       (十二)按土地市场价或按规定标准缴交基准地价的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私营企业生产性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到国有、县办集体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范围涉及到城中村改造的,按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土地实行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经国土和房产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否则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各个项目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按期搬迁的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规定,依法强行拆迁: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在裁决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旧城和城中村范围内的一切住户,都应积极支持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在建项目拆迁补偿按原制定方案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后实施的项目执行本办法。

主办:德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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